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可

07.06.2014  03:49
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条件   

              1、申请实验室应依法设置或经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活动,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有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和移动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5、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制定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运行。 

申请材料

   

            1.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3份(先把申请书信息录入“行政事项网上申报平台”并提交,网址: http://xzsp.hebqts.gov.cn/UserLogin.aspx ,或点击本文底部的“在线申报”进入登录页面);

  (1)标准查新报告1份;(要求其中必须包括申报项目的产品/项目标准以及全部参数的检验方法标准查新);

(2)在申请书附件2中要求注明财务账号;没有独立账号的须开具盖有财务主管部门印章的财务独立核算的证明材料。

   2. 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1)独立法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2)非独立法人的,除提交(1)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上级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包括:①母体法人授权该机构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来自母体法人的干涉的声明;②母体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3. 依法设置或省级质监部门批准授权筹建的证明文件;

      4.质量手册1份;程序文件1份;

          5.典型检验报告1份;

     6.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

   7.内审记录、管理评审记录复印件;

   8.至少两名内审员,提供内审员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9.是否请某咨询公司咨询,提供咨询老师姓名;

   10.聘用检测人员经劳动部门签订的三年有效合同;

   11.检验人员上岗证,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特殊人员资格证书(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12.证书附表(首次申请除外;扩项或复评审,仅限双认证机构)

办理流程   

              1、接收申请;

  2、办理:办理人自接到申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办理人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处理:

  (1)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3)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3、专家评审: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不包括实施整改期限),评审组长要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办理人报送评审材料;

  4、审核:办理人及代理人10日内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5、审批:局领导10日内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6、制证:办理人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评审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
联 系 人   黄 雯
联系地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联系电话   0311—67568466
监督电话   0311—67568087
邮  编   050091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计量认证收费1200元/机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