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认定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建设,构建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结合《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简称《意见》)和《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简称《办法》),特制定如下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产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按产业链条和创新链条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组建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以利益为纽带,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建立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 鼓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从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积极组建联盟,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二、组建与认定
第五条 联盟的组建,要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民生科技产业进步和区域支柱产业壮大为重点,以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
第六条 通过选择一批联盟开展省级联盟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支撑我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第七条 联盟成立后可自愿申请参加省级联盟试点。我省的省级试点工作由辽宁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厅将根据全省联盟组建情况定期统一组织开展省级试点联盟申报认定工作。必要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临时受理个别联盟的申报。
第八条 申报省级试点的联盟应具备以下条件:
1.联盟已成立3个月以上(按联盟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至正式申报之日计算),联盟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意见》、《办法》的相关规定。
2.联盟应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关键用户、相关检测机构等若干独立法人组成。其中,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先进水平。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服务等中介机构也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3.决策、执行、咨询机构健全,责任人员明确,积极有效开展运行管理,联盟执行机构实行专职化。
4.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明确并具有战略性和引领性,符合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和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联盟应根据各成员单位的优势,明确技术创新任务的具体分工。
5.日常运行经费和合作创新项目经费保障到位,经费管理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6.优先认定技术创新合作活动取得初步成效的联盟,或已获得地方或部门认定及支持的联盟。
第九条 拟申报省级试点的联盟,可由盟主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级(含绥中、昌图)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初审申请。提出申请的联盟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联盟成员共同签署的联盟协议文本(可参考《办法》附件),联盟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2.联盟试点申请表(可参考《办法》附件)。
3.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可参考《办法》附件)。
4.全部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条 经初审通过的联盟可由相应主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向省科技厅提出认定申请。接到认定申请后,征求省科技厅内各专业处室意见。结合相关专业处室的推荐意见,再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专业论证。对通过论证的联盟,经省科技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授予省级联盟试点称号,下达批复文件,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
三、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积极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联盟运行的创新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全省推广,把体制机制创新和资源配置结合起来,加大对联盟的支持力度,引导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择优支持联盟围绕产业技术发展主要方向,制定技术路线图,为我省制定科技规划、计划指南提供依据。鼓励联合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支持联盟实施一批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或显著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项目。允许省级联盟试点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联盟试点申报国家联盟试点和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资源,创建符合产业技术进步方向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研究院,对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联盟产业研究院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第十四条 支持联盟开展“专利池”建设,实现知识产权资源共享。鼓励联盟共同制定国际、国内、行业技术标准,增强对产业引领和市场准入的话语权。支持联盟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打造联盟及企业品牌。
第十五条 鼓励联盟探索产学研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引导联盟中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优先入选省内各类人才计划。
第十六条 引导信贷机构、担保机构、风投机构、证券机构与联盟开展金融服务与科技创新对接,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四、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联盟试点认定有效期为5年。已认定的省级联盟试点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供当年度技术创新活动总结和下一年度技术创新活动计划,配合完成联盟年度创新资源统计。
第十八条 省级联盟5年有效期满,在获省级试点联盟认定后第3年和第5年,省科技厅组织联盟期中、期末考核评估。对3年期中评估优良的省级联盟试点,继续给予各项支持;对3年期中评估较差的联盟,给予告诫,限期整改。满运行综合评估优秀的省级联盟试点,可免予申请认定直接进入第二期,给予滚动支持;对5年期满运行综合评估一般的联盟,取消省级联盟试点称号,中止各项支持措施。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