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抄告制”并非治理良策

08.09.2015  12:36

  成都交警出重拳啦!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会被处罚,民警还将向你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告状”,让全单位的人都知道你过马路闯了红灯!6日,交警三分局在南打金路口就首次进行了“抄告”,民警李明昭表示,如果抄告效果较好,下一步还将在全市逐步推开。(9月7日《成都商报》)

  成都交警交通违法“抄告制”,初衷虽好,并不意味着措施本身合法可行。首先,交通违法应不应该“抄告”给单位或者社区?这样的“抄告”并不是针对违法对象的告知义务,而是带有“告状”的性质,内在诉求是追究法规之外的累积成本。问题在于,交通违法针对的是具体的行为,如何处罚,法规有明确的尺度,作为执法部门,这是唯一的依据,也是作为的界线。至今为止,尚没有法规明确规定公民交通违法交警可以报告其单位,就公权的伦理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抄告制”于法无据,而执法机关不能权力自授。

  其次,单位对职工、社区对居民的交通违法并没有管理权限,也不负有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因为公民的交通违法是自然人的违法,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实行交通违法“抄告制”,被抄告的单位或社区,必然面临一个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坦率地讲,如果给予二次教育和处罚,依据在哪里?如果是简单凭借管理上的相对关系,显然是以公凌私越了权;如果是置之不理,“抄告制”无疑会成为一钱不值的纸片。总之,“抄告制”会导致单位和社区执行层面上“两难”的尴尬。

  第三,单位和社区也不是交通执法管理的对象,不承担对应的管理责任。比如,按“抄告制”的要求,一定时间内,若一个单位或一个社区的违法数量过多,交管部门将约谈相关单位的安全负责人。怎么约谈?怎么约束?总得有合法的依据吧?否则,就是越权。其实,单位也好社区也罢,在交通管理中能够发挥的只是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和管理,是支持与协作的关系,而非管理过程中的隶属关系。

  交通违法“抄告制”,说到底还是沿袭了“单位人”包办管理的惯性“家长思维”。事实上,社会早已发展,群体由过去“单位人”正在转变成为“社会人”,这也意味着对社会的管理,也要实现从“”到“”的转变,通过完善法治、健全信用体系,来规范和约束公民的个体行为,增强规则认同,形成规则自学。诸如,中国式的交通违法,法不责众折射的是法治的短板,也反衬出社会信用体系对违法失信行为兜底作用的欠缺。交通违法处理,依规处罚是一个方面,如何推进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的对接与运用,恐怕才是治理方式创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