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日一拖再拖 “不可抗力”是个什么“力”

11.03.2016  12:35

  昨日,东胜紫御府小区业主来电称,他们小区延期交房3个月却没有任何补偿,开发商的理由是遇到“不可抗力”而免责。记者调查发现,这两年,遭遇延期交房的小区业主还不少,除了少数按合同约定拿到了违约金外,多数都因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而难讨说法,这令小区业主不知该如何维权!

  东胜紫御府:延期交房3个月无补偿

  去年7月,张先生在裕华西路东胜紫御府购买一处房产,“售楼部称五证齐全,能按时交房,虽然价格贵点,但感觉挺靠谱。”张先生说,按照购房合同规定,今年3月底他就能顺利领到新房钥匙。然而就在不久前,他收到一个来自售楼员的快递,里面不是交房消息,而是一封关于延期交房的告知书。

  “信上写着,由于去年天气原因停工92天,因此不能如约交房。”他说,按照告知书,交房日期要推迟到今年7月,这令他深感意外。随后他联系上售楼部,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

  “按照合同内容,延期交房应该支付违约金,我们被延期3个月,开发商是不是也应该支付违约金呢?”带着疑问张先生再次致电售楼部,答案让他失望,“工作人员说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能支付违约金。”对此答复,张先生并不满意。

  就此事记者也联系上东胜紫御府售楼部,一名工作人员答复称,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文已明确指出,在无不可抗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甲方才能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类似天气等等都属于不可抗力范围,所以按规定无需支付违约金。

  一些业主遭遇“延期交房

  昨日,记者查阅晚报新闻热线,发现有关新建小区“延期交房”索赔难的投诉率一直居高不下,不少业主表示他们很难按照合同约定拿到应有的违约金,幸运的话,开发商最多会减免一定数额的物业费,而开发商拒付违约金的理由多数与“不可抗力”有关。

  在鹿泉区西苑花园购房的王先生遭遇了延期交房问题。他购买的1号楼本应2015年3月交房,交上首付后一家老小就盼着交房日,没想到眼看到了3月份房子却尚未完工,令他感到十分头疼。经过与售楼部人员协商,王先生换了另一栋楼。“换房时,售楼员说这套房子交房早,7月份就能拿到钥匙,结果到了日子又延期,说要等到今年6月才完工。

  面对一次次延期交房消息,王先生很无奈,“从买房到换房,前前后后已经搭进去30多万,可到现在还在拖,想询问延期交房原因,对方不是找借口就是干脆不接电话,违约金的事更是半点不提,令人难接受。”昨日记者尝试联系西苑花园的售楼部,对方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

  市民王女士2013年在赞皇五岳寨附近购买了一套期房,按照合同约定,新房应该是2014年7月1日交房,可眼瞅着快两年了,她仍未接到交房通知,“每次给开发商打电话,对方总说快了,快了,可我们到现场一看,房子封顶了可配套设施还不完善,小区没水也没电,根本没法住。”早在签订该购房合同时,王女士就注意到合同第六条对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规定:“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又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经交付房款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当时我问延期交房补偿的事情,对方说遇到政策有变更,他们也没有办法,违约金到时再说。”王女士想不明白,到底什么是不可抗力?开发商一句“不可抗力”就能免责?

  何为“不可抗力

  那么,何为“不可抗力”?开发商的这些“不可抗力”真的可以成为免责理由吗?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他告诉记者,“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概念,即为不能抗拒的、不能预测的、不能克服的这三类事件,诸如地震、海啸、战争、重大疫情等。一些开发商提出的天气或政策变更导致延期,均不属于不可抗力,应为开发商可以预见性的。

  为此,如何界定“不可抗力”不能仅由开发商一方说了算,如果业主对此产生质疑,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