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一男子伪造证件作抵押 骗贷340万获刑15年

26.06.2015  12:17

  骗取贷款,到期不还换掉手机号藏匿。日前,井陉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何某因犯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9年12月14日,井陉县辛庄乡人何某用伪造的妻子李某在石市西雅小区的房产证为抵押,以经营柴油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井陉县一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获得贷款40万元,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除交付的利息外,本金40万未还,之后为躲债,何某换掉了手机号。

  之后,何某又通过制假证人员制作了井陉县某加油站营业执照、井陉县某村的房屋所有权证、加油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并以此作抵押,于2012年5月8日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并于5月10日用制作的假证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当日得到经中间人刘某转账的向张某借款265万元及现金35万元。何某得款后将部分用于偿还自己和他人的债务,其余部分转移后藏匿。

  这起案件于近日开庭审理,井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何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责令何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