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五种重大行政处罚 案件必须备案

15.01.2016  18:46

   (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1月11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执行。该《办法》规定,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备案审查的监督制度。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受理和审查、监督等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备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办理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工作。同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坚持主动报备,全面审查、有错必纠、严格监督的原则。

    明确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五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形必须报送备案: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办法》还规定了重大行政处罚的审查内容: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案卷文书格式设置和使用是否规范。此外,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备案审查落实情况和检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