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今起施行

01.03.2016  17:56

记者从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出席发布会。他指出,《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制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发挥人大在法规起草中主导作用、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具体实践,体现了以人为本,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希望各部门、社会各界发挥优势,为条例的贯彻实施作出积极贡献。

据介绍,我省2013年7月正式启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以来,捐献例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人体器官捐献率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3年9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作为委员会自主立法项目启动了该项立法工作。此次施行的《条例》是指导和规范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共七章38条,分为总则、工作职责、捐献登记、捐献接受、捐献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进一步厘清责任,《条例》在全国首次把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写进了地方性法规,设立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成立和开展工作的条件,以及在捐献接受和捐献保障中的责任。

在捐献渠道方面,规定了各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工作,明确了登记内容,以及公民进行登记的条件、地点和需要的材料,同时,还规定了捐献登记人可以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回登记。

捐献保障方面,《条例》对尊重捐献人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获取的人体器官应当经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人体器官分配,明确了省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或者接受人。此外,对于捐献者及家庭的隐私,《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