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严禁擅自加工毒性中药材

03.09.2018  14:21

  云南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预警公告,严禁群众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视为违法,一经发现,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草乌、附子等含乌头类生物碱,毒性很大,在药用中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研究表明,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毫克~5毫克即可致死,毒性是砒霜的上百倍。云南省近几年来发生多起使用草乌、附子等含乌头类生物碱中毒死亡事件。

  公告严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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