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24.06.2014  17:30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武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经省政府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省、市、县分级负担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大学生服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原户籍所在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由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财政根据立功受奖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实行各级财政分级负担机制

对2012年冬季、2013年夏秋季及其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省、市、县分级负担机制,即:省对财政直管县按照5:5比例分担;省对财政非直管县(市、区)按照省、所在设区市、县(市区)2:3:5比例分担;非辖区户籍高校在校生入伍其家庭优待金由省级财政负担;优待金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可继续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规程

(一)各级要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民政部门核定人数,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依托“金保工程”、“金财工程”等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直接将优待金发放到户,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

(二)凡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本着“谁批准入伍、谁负责发放优待金”的办法,由应征入伍县(市、区)财政局按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同类户口性质人员的标准拨付优待金,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三)在本辖区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待其退伍时一次性发给本人。

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

每年5月底前,当地政府征兵办将上年度征集新兵人数抄送民政、财政部门,7月底前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一年一发。

五、切实加强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的领导

优待金筹资机制改革是一项政治性强、政策性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关系义务兵家庭的切实利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兵役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负其责,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待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不得拖延发放时间,不得抵扣任何款项和债务,确保优待金及时、安全、足额发放到位。人武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高校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大学生入伍情况登统计等工作。执行中,如遇国家调整,依国家有关规定再行修订。

附件:1、河北省义务兵情况统计表

2、大学生入伍义务兵基本情况统计表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军区司令部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