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私藏枪支最高可奖8万元

25.06.2015  11:56

 

举报私藏枪支最高可奖8万元

我省集中收缴整治枪爆物品 公安厅公布涉枪犯罪24小时举报电话

本报讯(记者 董世杰)昨日晚上,全省收缴整治枪爆物品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我省公、检、法联合发出通告,集中展开收缴整治枪爆物品行动。对发生的重大枪爆案件,要逐一倒查,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一案双查、一案双追,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和监管单位的责任。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枪违法犯罪,省公安厅推出新的重奖举报措施。

我省公、检、法联合发出的通告如下: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携带、使用枪支、弹药;严禁邮寄枪支、弹药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窝藏、包庇涉枪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凡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或者疑似枪支零部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本通告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其中,举报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经查证属实,1支奖励2万元,2支奖励4万元,3支以上奖励8万元;举报非法持有、私藏猎枪、射击运动枪、自制火药枪的,经查证属实,1支奖励1万元,2支奖励2万元,3支以上的奖励5万元;举报非法持有、私藏子弹的,经查证属实,1发奖励20元,50发以上的奖励2000元。《河北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称,本标准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省公安厅要求,各地要不低于省厅标准重新制定举报奖励办法,确定长期固定的举报电话。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提供线索要高度重视,快速核查,一查到底,并及时兑现奖励,取信于民。同时,可采取密码领奖,微信、短信领奖等新方式,做好举报人保密工作,打消举报顾虑。

河北省公安厅及各地公安机关采用信件、电话、传真方式等接受群众举报,省厅举报电话:0311-66993331(工作时间),0311-66993100(24小时),0311-83990134(传真);举报信件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76号河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邮编050051。

编辑: 林福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