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缺乏监管 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24.02.2018  10:55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
  根据《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多数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并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未履行应有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程序,导致用款单位“重争取、轻管理,重投入、轻建设”。主要表现为:
  一是资金管理不严格、不规范。主要是用款单位不能严格遵守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未实行专账、专户管理,而是与其他账户、资金混淆存储核算管理,为挪用专项资金平衡预算开“方便之门”。有的单位虽然设立了专项账户,但为了弥补自身经费不足,就打“擦边球”,在专项资金中列支超出预算指标的费用。
  二是用款单位随意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漠视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挤占挪用、不按照项目计划或概算批复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投向,改变资金用途、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三资金结余管理不规范。很多单位都存在资金结余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对于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一些单位未及时清理结算,长期挂账;有些项目由于前期工作做得不够,缺乏科学论证和安排,导致不能正常施工,资金长期沉淀;对已完成并有结余的专项资金,某些单位不上报财政作下一年度的安排,而是直接弥补其他专项资金或自身经费不足。
  四是专项资金社会效益低。有的项目实施单位为了顺利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从专项资金中捞得好处,没有将专项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而是选择基础条件好、建设成本低的项目进行重复建设,项目验收时弄虚作假,蒙混过关,没有发挥专项资金应有的社会效益。
  主管部门之所以对专项资金疏于监管,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项目主管部门存在重分配、轻监管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项目资金只要是用到了项目上就没有大问题,使得一些项目资金被串位移位。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资金管理不协调。有些项目设置主体多元、线多面广、资金分散。多个部门设立类似的专项资金项目,主体的多元化导致管理的多头化,难以实现统筹协调、系统管理,导致资金监管难到位,最后造成专项资金“你不管、我不管,无人监管”的局面。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资金监管制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推行资金报备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制度,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运行,高效使用;推行绩效评估制度,项目主管单位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多部门联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项目实施完毕后组织对项目进行综合性的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启动问责机制。
  二是加大对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切实落实监管举措,对项目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监管,包括项目规划、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通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全面提升项目监管实效;充分发挥纪委、审计监督部门的作用,建立长期有效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新体系,确保专项资金用到实处,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是积极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一个项目结束,上级主管部门都应该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使用效率、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评,并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模式,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确保本级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专项资金不再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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