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分局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定“准星”

04.11.2014  12:59

针对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新问题不断出现,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尺度不一的现状,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公正,最大限度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10月28日,保定市南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规范餐饮执法自由裁量权入手,细化办案标准、统一处罚尺度、缩小弹性空间,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校定了“准星”。这一规定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以案为纲,操作性强。 该《基准》分为39章、134条,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未持有效健康证件从事食品操作案等39类违法案件为主线,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适用进行分类说明为执法人员依法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业务指南”。 二是以法为基,融会贯通 。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和范围内对餐饮服务行政处罚适用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等进行了科学、详尽、具体地细化,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是以罚分类,阶梯执行。 该《基准》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各自使用的具体情形,并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的执行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使之进一步科学化。

该《基准》的出台有效避免了自由裁量权在食药监管执法过程中的滥用,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使用戴上了“紧箍咒”,设置了“安全档”,对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将产生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