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立规矩”

06.01.2017  22:32

随着我省水资源日渐紧缺,社会资金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日渐增加,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上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通过价格机制规范供水用水行为,不断提升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

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

省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孙巍介绍,所谓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用水业态,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用途从以前的农业、非农业用水二类,重新划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用水四类,这样更有利于科学制定供水价格。

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工业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其中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的,实行再加价的水价制度。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

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孙巍说,大型、中型、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不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其中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使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必要时应当采取专家论证、座谈等方式,听取供水经营者、用户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确定了水利工程

供水价格定价标准

孙巍告诉记者,《规定》对农业、生态环境、工业服务业和城乡水厂用水分别确定了定价标准。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价格依据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确定,其中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护的农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社会资金投资部分依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确定。工业服务业和城乡水厂用水价格依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供水价格。

此外,利用水利工程扬水设施排除地面积水的排水价格依据用途按照同类水价确定。利用水库供水的水利工程不得因干旱之外的原因动用水库死库容供水,因抗旱确需动用的,供水价格依据用途按照同类水价的二倍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孙巍说,《规定》明确了供水经营者的责任和奖励救济措施。供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应当将水价标准、用水定额、水量水费等事项向社会公开。供水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供水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供水经营者执行供水价格。

为激励用水户积极节水,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奖励激励机制,对实施节水的用户给予适当奖励。为充分保障供水经营者合法权益,因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正常供水而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法制报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