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黑心商户贪便宜用工业盐加工猪下水获刑9个月

15.12.2014  15:05

黑心商户使用的工业盐

 

  近日,燕赵都市报记者从临城县公安局了解到,临城一黑心商户马某某因贪图便宜,违法使用工业盐加工猪下水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购进工业盐50公斤,并使用该盐加工销售猪下水、猪蹄等熟肉食品。今年7月24日,临城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在联合有关部门例行检查时,发现马某某在临城县贾村开办的肉食店使用工业盐加工猪下水,当场所查获未使用完的工业散盐10余公斤。同时,还发现其涉嫌使用工业松香处理猪蹄。经检验:该盐所检氯化钠含量达到工业盐标准,且不含碘。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适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临城县公安局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不含碘工业盐用于食品加工并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同时,在处理猪蹄时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工业松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为惩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维护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以上判决。

  据专业人士介绍: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降低成本,用工业盐代替食用盐应用到食品中。工业盐本身成分复杂,含有铅、砷、汞、镉、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且不含碘。长期食用工业盐,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很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食用盐国家标准GB为5461-2000,食用盐的包装有严格要求;而工业盐国家标准为GB/T 5462-2003,工业盐出厂(场)时可以带包装,也可以散装;带包装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商标、等级、生产单位以及本标准编号。燕赵都市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临城警方以关注食药品等民生领域安全为己任,严打食品药品犯罪,截至目前,共破获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1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其中8起食品案件已于近日宣判,8名被告人均7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数额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