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中院就禁止法院工作人员干扰办案进行规范

25.12.2014  12:56

    日前,张家口中院研究制定了《关于防止法院工作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法院内部各层级过问案件权限,并规范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批转涉案材料的留底存档程序。 

    规定要求,法院领导干部要各司其职,禁止插手不分管的案件和事务;领导干部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过问非主管部门的案件;各部门负责人不得过问本部门以外的案件。因履行职务工作需要,党组成员需要了解分管部门以外的案件情况,应报院长同意;部门负责人需要了解本部门以外的案件情况,须报相关案件所在部门的分管副院长同意。 

    规定指出,法官、书记员不得过问非本人参与办理的案件;严禁办案法官、书记员向院长、主管副院长、部门负责人、合议庭以外的其他人泄露案件情况。法院纪检监察、政治部、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非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案件审理、执行情况的,应通过业务庭主要负责人进行,并出具相应手续,讲明理由,非正当理由,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有权拒绝介绍案件情况。 

    今后案件承办人需将涉案指导性意见和批示、函文、记录等存档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对职务外过问案件以及转递涉案材料等情况,要填写登记表,记录在案,存入案件副卷,做到全程留痕。 

      规定还明确禁止法院工作人员给当事人介绍律师、充当掮客等行为,并对处罚情况进行了说明,涉及妨碍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的,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