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院出台《意见》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

28.04.2020  00:51

为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实现繁案精办、简案快办,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净化市场功能,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实际,近日,石家庄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意见》。

意见》从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启动程序、快速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可以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的简易破产清算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执行部门查无财产的执行移送破产审判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快速审理。《意见》要求,对依法受理并进入破产清算的案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基础上,对简易破产清算案件,通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财产申报、核查、拍卖、分配方式,采用简便送达、简化债权人会议、加快推进管理人工作、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办法,降低破产审判司法成本,简化破产流程,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意见》强调,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不得减少或损害破产参与人必须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下一步,石家庄中院将继续推进破产审判工作,针对破产程序中的多个环节,以依法简化为原则,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前提,简化审理规则,突出简易特点,加快破产审判的高效规范运行,帮助企业提质增效。特别是当前疫情情况下,积极运用赔偿重整、和解等制度,加强对有发展前景市场主体的救治,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

文章出处:石家庄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