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移支付加码支持“老少边穷”

07.12.2015  10:40
  从财政部获悉,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的转移支付力度,全年对上述地区的转移支付总规模达1263亿元。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中央财政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框架内,专门设立对应转移支付项目,逐年加大对这些地区补助力度,帮助其加快发展。特别是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的转移支付力度的要求以来,中央财政上述各项转移支付持续增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坚持共享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财政部明确,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支持这些地区加快改革开放、增强发展能力、改善人民生活。

  

  在支持革命老区发展方面,2001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对象是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财政较为困难的连片老区县(市、区)。资金主要用于革命遗址保护、烈士陵园维护和改造等老区专门事务,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老区民生事务。2001年—2015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412亿元,其中2015年规模达到78亿元。

  

  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方面,2000年起,中央财政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转移支付范围为8个民族省区(5个民族自治区和青海、云南、贵州3省)以及8省区外其他非民族省区的8个民族自治州。2006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又将非民族省区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也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实现了对所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全覆盖,并建立了转移支付资金稳定增长机制。2000年—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3955亿元,其中2015年规模达到582亿元。

  

  在支持边疆地区发展方面,2001年起,中央财政设立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遵循“管边控海、海陆并重”的原则,补助对象覆盖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和新疆等9个陆地边境省区以及福建、厦门、山东、广东、海南、大连、浙江、宁波等8个沿海省市,共250个县市。补助内容包括陆地边境事务补助、海洋管理事务补助等方面。2001—2015年,中央财政已累计下达边境地区转移支付723亿元,其中2015年规模达到136亿元。

  

  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方面,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连片特困地区作为新阶段扶贫攻坚的主战场。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2011年—2015年,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累计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898亿元,其中2015年规模达到46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