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车辆租赁定点采购方案出炉

18.09.2014  11:45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近日发文,明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车辆租赁系统,采取直接选用、电子反拍或随机抽选竞价等方式,进行车辆租赁服务的定点采购。   
  这份《关于2014-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为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要求,满足中央单位车辆租赁(含包车服务)需求,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4-2015年度车辆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并确定了车辆租赁定点采购(试行)执行办法。   
  车辆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分为三类:汽车租赁企业(京内)33家、汽车租赁企业(京外)9家、包车服务企业(京内)9家。定点供应商资格有效期自合同生效起至2015年7月31日。   
  《通知》明确,在采购程序上,各采购单位应按《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需求表》或网页格式要求,填写具体需求;再通过中央政府采购车辆租赁系统中的车辆租赁电子反拍及网上随机抽取系统,采用直接选用、电子反拍或随机抽选竞价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报电子验收单,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在执行方式的选择上,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各采购单位可自行查询并选择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但应以投标价格为上限就价格、服务进行洽商。也可进行电子反拍或随机抽选竞价。   
  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不含)至50万元(不含)的,各采购单位可登录系统,依据明确的租赁需求,发起电子反拍采购;也可通过在线随机抽选1家及以上定点供应商,并组织3家及以上供应商线下报价。   
  采用随机抽选竞价的,各采购单位应组织3家以上定点供应商参与,通过随机抽选的定点供应商不少于1家,就明确、统一和规范的采购需求进行竞价,并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同等,价格最低”的原则或事先确定的其他评审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此外,《通知》要求,汽车租赁应符合现行的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各采购单位进行车辆租赁及包车服务时,应选择国产汽车;汽车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包车服务合同最长有效期不应超过1年。鼓励各采购单位租赁各类自主品牌及新能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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