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

01.08.2014  17:07
  卫生部近日下发通知,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等审批权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

  去年年底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要求,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卫生部此次通知明确,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置者,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经卫生部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设置人(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资总额、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及合资、合作期限或者筹建期限的,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及终止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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