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六十载步履铿锵留痕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全国人大60年的发展历程中,在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有很多阶段性、标志性的事件值得铭记。京华时报记者梳理全国人大60年发展历程中,在法治建设方面的6个重大事件。昨天下午,就这些事件的历史意义,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京华时报记者孙乾张剑
1953年7月中国历史上首次全国范围普选
事件: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3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从1953年7月到1954年5月,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拉开帷幕。
意义:洪道德说,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选举活动的法律,标志着人民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开端。同年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普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的奠基性伟大事件,标志着我国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迈出了第一步,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政治热情。为1954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奠定了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最重要的是实行差额选举。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不仅各级人大代表要差额选举,而且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也要差额选举。与此同时,规定了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候选人的制度,改变了过去那种“上面提名单,下面画圈圈”的做法。还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选举制度的这些重大改革,打破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僵化的、形式主义的选举模式,提高了选举的民主程度。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
事件:1954年9月15日,北京中南海怀仁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经过热烈讨论并经无记名投票,《宪法》草案获得全体代表一致表决通过。此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会议还选举产生新的国家领导人。
意义:洪道德认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共和国一切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它预示着新中国的民主政治由此掀开崭新篇章。这次会议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它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由此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中心地位。
1979年七部法律标志中国立法新开端
事件: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七部法律破茧而出,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意义:洪道德指出,1979年颁布的这7部法律,不仅标志着新时期的人大工作从立法方面打开了新的局面,也标志着我国的
依法治国进程又重新回归正轨。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对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重大作用;更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乱抓乱捕、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随着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出了相应的修订,这两部法律越来越朝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则是我国向世界打开国门、对外开放的第一份法律宣告书。
1979年7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首设常委会
事件: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和《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确立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意义:洪道德分析,我国县级单位有2000多个,是国家政权体系中最重要的一大构成。但1949年建国后,县级人大没有设常委会,一定程度上属于基层政权建设的不完整。1979年7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注定成为一项被载入史册的政治体制改革之举。
它改变了我国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分的状况,保证了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行,增强了人大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进一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到1981年底,全国2756个县级单位全部建立了人大常委会。20多年来地方人大工作愈见活跃,在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丰富完善的重要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