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国际交流与合作成绩斐然

18.09.2014  15:54

      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新闻发布会,通报中国法院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据悉,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与125个国家及地区的司法机构及15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与22个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或合作协议,先后派出148个重要团组出席了多边国际会议。

        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局长刘合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成功举办了多次全球性、区域性国际司法会议,为促进国际交流作出了重大贡献。

        199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办了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1400多名中外法律界人士参加了大会。大会就“法律为和平与发展服务”等21个专题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北京宣言》。199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以“法律在走向21世纪亚太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主题的第六届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这次大会共有1500多名中外代表与会,是世界法学家协会历史上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一次大会。大会以“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为主题,通过了具有指导意义的《上海宣言》,并就保障人权、打击恐怖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等专题分别形成决议,对推动世界法治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主办了第四次亚太司法改革论坛会议。来自亚太国家和地区的24个国家、4个国际组织的105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其中包括9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或院长,10位大法官或副院长。该会议不仅进一步加强了亚太各国在司法改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还有针对性地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就。2007年中国香港还举办了第十二届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还倡导建立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为成员国开展司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该会议机制由中国和俄罗斯两国最高法院于2006年倡导建立,为推进区域安全和司法合作、实现上海合作组织既定目标和任务、维护地区共同利益作出了积极贡献。作为该会议机制的倡导和主导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和2012年举办了首次和第七次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进一步完善了上合组织框架内司法合作磋商机制,推动了各成员国在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多边、双边司法交流,不断深化交流与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派出148个重要团组出席世界法律大会与协会年会、国际最高行政法院协会大会、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亚太司法改革论坛圆桌会议等多边国际会议。积极开展双边司法交往,先后邀请了171位外国首席大法官、大法官或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来华访问,使双边合作不断走向深入。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组团出访1488批4237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共组团出访2349批15916人次;共邀请来访国外法官代表团324批2187人次,临时接待团组1495批9754人次。法院国际合作与交流还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院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树立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30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参与了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方文本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并参与了由外交部主管的上述条约、协定的谈判工作,从审判业务主管部门的角度,对条约、协定文本进行研究和审查。同时,还积极参与《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诸多司法类国际公约的文本审查以及缔结和批准、加入的准备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中国已与56个国家签订了95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以民事司法协助为例,全国法院办理国际民事司法文书送达的数量由最初的每年500余件增加到近年来每年3000余件。2013年5月2日,首部国际司法协助司法解释《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试行)》正式生效,全面提高了全国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规范性。

        刘合华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的司法交流及合作,构建睦邻友好法治环境。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加强与周边国家开展高层司法交流,几乎与所有周边国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司法交流关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会同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为蒙古、老挝、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古巴等国家培训法官,介绍中国法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促进了相关国家司法界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8日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