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明确院士退出机制

12.06.2014  16:20

  在昨天(6月11日)上午举行的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全体院士投票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习近平此前在本届两院院士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中曾指出,要改进院士遴选及退出制度。

  事实上,这次时隔6年之后的《中国工程院章程》再次修订,主要就修改了院士遴选、院士退出两项内容:前者取消了行政领域提名院士的资格,新增学术团体提名资格;后者则在原来“撤销院士称号”的基础上,增加了“院士劝退”制度。

   候选人提名途径改变

  这次在院士遴选方面,原《章程》规定了两种院士候选人提名途径:一是本院院士提名;二是各有关工程科技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学术团体,高校,企业等,经民主推荐和有关部门、省区市遴选后提名。而修订后的《章程》取消了第二种提名途径,同时新增了一种提名途径:“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此外,在院士终选环节还增加了一道程序:“各学部初选结果经主席团审议并确定终选候选人名单后,提交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投票终选。终选采取等额选举,获得有效票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

  据了解,中科院院士增选也将只保留院士直接提名和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提名这两种提名途径。

   增加了“院士劝退”

  院士退出方面,在原《章程》规定的“撤销院士称号”基础上,增加了“院士劝退”,改为: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或涉及丧失科学道德,背离了院士标准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据悉,中科院新章程也拟作相同的规定。

  《中国工程院章程》之前四次修订

  记者了解到,《中国工程院章程》出台20年来,历经了4次修订,分别是1995年、1998年、2000年和2008年,分别就工程院的定位、职能、院士标准和条件、院士候选人提名、院士退出程序,以及院士大会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

  中科院全体与会院士昨天就新的修订稿进行了讨论和听取意见,今天将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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