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印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12.01.2018  22:13

      省工商局近日印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公示与异议处理、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等作出具体规定。

      《细则》中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在我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细则》明确,河北省工商局负责指导、组织全省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细则》指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细则》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企业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及其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查询。

      《细则》规定了工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的管理措施。要求工商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在融资贷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