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05.07.2017  10:05

  (记者李丽钧)近日,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的通知》,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

  《通知》指出,民办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等承诺性用语。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组织生源,不得超计划招生。严禁以“计划外”“预科班”的名义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凡未经省级考试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得招入学校。

  各民办高校要加强招生过程管理,不得开展有偿招生活动,禁止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工作,不得将招生任务与教师福利待遇挂钩;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严禁未征得考生及家长意愿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严禁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严禁在招生过程中向考生及家长收取规定收费项目外的任何费用;学生入学后有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学的,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退学退费规定执行;各民办高校要落实阳光收费政策,公示所有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跨年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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