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盗采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举行
4月15日上午,由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举办的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在省公安厅电视电话会议室举行。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发布了我省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在为期5个月的专项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共排查矿山企业3868家、涉爆重点部位1517处,排查非法矿点862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833处。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公安厅会同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开展了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以非法开采构成犯罪、违法制售储运和使用爆炸物品、非法转让采矿权及探矿权、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行为为整治重点,打掉了一批犯罪团伙,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关停了一大批非法矿点,大大遏制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常务副局长陈兴胜通报了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情况;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局长尹殿军通报了公安机关侦破的几起重大典型案件,并公布了举报电话;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处长贾永华主持发布会。发布会后,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尹殿军局长、赵洪磊副局长、治安行动支队刘立祥支队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矿产执法处刘克彬副处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中央驻冀、省直、石家庄市媒体记者40余人到场参会。
在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的发布词
河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张士良
各位记者朋友:
受省长助理、公安厅长董仚生同志和省政府副秘书长杨国占同志委托,我就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介绍。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始终是影响我省经济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安全的一颗毒瘤,不仅使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流失,还造成地表塌陷、粉尘飞扬、植被毁坏,许多盗采现场满目疮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让人触目惊心!更重要的是,盗采犯罪还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安全事故多发频发,许多盗采严重地区群众时刻处于地表沉陷威胁之中,甚至被迫搬离。对此,省委、省政府有着清醒的认识,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措施予以整治。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公安厅会同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在全省开展了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是非法开采构成犯罪、违法制售储运和使用爆炸物品、非法转让采矿权及探矿权、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行为。为期5个月的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打掉了一批犯罪团伙,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关停了一大批非法矿点,大大遏制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专项行动取得成功,主要有四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一、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为行动开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支持。此次专项行动,省委书记周本顺、省长张庆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副省长张杰辉等领导同志,先后做出重要批示,指出必须要重拳出击、铁腕治乱,坚决遏制当前盗采犯罪猖獗的态势,为此,还提出了严格要求和具体措施。为强化组织领导,张杰辉副省长亲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省公安厅牵头,省国土厅等15个成员单位参加。省政府专门召开全省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张杰辉副省长在讲话中明确要求,专项行动必须突出一个“严”字,不管涉及哪个企业、哪个矿山,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不讲情面,不搞下不为例。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中,张庆伟省长、张杰辉副省长还多次指导个案,提出要求,对案件侦办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
二、各成员单位高效衔接的协作配合,为行动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机制保障。在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领导的亲自过问下,省公安厅不辱使命、牵头把总,充分发挥总协调作用,精心准备、深入研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全省公安机关推进会,与成员单位议定实施了联合执法等5项工作机制,对公安机关严打盗采犯罪进行全面加压推进;同时,建立有效的情况通报制度,讲评行动战果、推介典型经验,有力促进了行动开展。国土、安监、林业、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按照5项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在矿产监管、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电力监测、保护林地、环境治理等方面实现了全天候、无缝隙的紧密协作,真正实现了配合有章法、推进有效率。特别是省国土资源厅开通绿色通道,将矿山资源价值鉴定时间压缩近一半,有力支持了工作开展,同时,充分发挥主要成员单位作用,对20条重点线索进行直查,立案531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8起。与此同时,省环保厅对平山县、卢龙县数十家铁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对开矿采砂等非法毁林占地行为进行全面检查整治;电力部门实时监控企业异常用电,配合政府部门执行停止供电企业359户;省安监局协助国土、公安等部门取缔非法采矿点67处。形成了行动统一、运转高效、落实有力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公安机关的凌厉攻势,为行动取得显著成效打下了坚实基础。专项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共排查矿山企业3868家、涉爆重点部位1517处,排查非法矿点862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833处;在此基础上,抓住《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采矿罪取消行政处罚前置和降低入罪门槛的有利契机,切实增强主动进攻意识,用足侦查手段,用好法律政策,迅速在全省形成依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强大声势。共侦破涉矿涉爆刑事案件209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63人,刑事拘留300人,逮捕82人,移送起诉75人,收缴炸药33651公斤,雷管48768枚。其中,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10起重点案件,已移送起诉7起,3起在侦。特别是根据中央领导和省领导的批示,省公安厅直接组织、指挥张家口、邯郸两地公安机关侦破了3起大要案件。前期侦查工作中,省厅办案民警多次深入一线暗访,认真勘探地形地貌,动员、劝说证人提供证言;收网行动中,坚持采取异地调警、异地羁押的超常规措施,彻查彻办,广大参战民警经常冒着严寒,在没有任何补给的情况下开展长达十几个小时的搜查工作。令人振奋的是,该三起案件经过我们不懈努力,最终全部告破,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在全省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
四、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为行动开展提供了直接的线索和支持。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通常发生在地处偏远的乡村、山区,环境复杂,隐蔽性强,不熟悉情况的人很难发现,所以,群众的参与非常重要。为发动群众举报线索,活动中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对查实的举报,凡盗采价值5万元以上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盗采发生地所在县(市、区)财政列支。专项行动期间,群众检举涉矿涉爆违法线索596条,充分体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为及时发现、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以上,是前一阶段专项打击工作主要情况。必须承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处于活跃期。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继续保持对盗采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继续重拳整治涉矿涉爆违法犯罪,确保国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推动我省矿产开采秩序的持续好转。
第二,将专项行动期间各成员单位高效衔接的整体配合机制,进行总结完善,固化这些既有经验。同时,在以打促防、以打带管工作思路的引导下,各成员单位协同作战,切实推动矿山基础防范和监管工作得到改善。
第三,广大媒体朋友和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支持始终是我们干好工作的不竭动力。打击盗采犯罪更是如此。希望通过各位媒体朋友的报道,动员更多群众共同参与到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来,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群众举报线索,我们将逐一登记、逐一核查、逐一盯办,确保一查到底、追至源头,最大限度地查清整个违法犯罪网络,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待。省公安厅的举报电话是:0311—66993100、66993650。
我的发布完了,谢谢大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位记者朋友:
自2013年10月份“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公安厅统一协调下,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和工作职责要求,严密组织、集中力量、重点打击、全面整治,确保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好转。我们主要做到了“六个到位”:
一是宣传到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1万余份,对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提高了群众守法、护法意识。二是排查到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打破常规,从紧从严,采取拉网式巡查、举报联查和逐点排查等方式进行全方位排查,建立巡查工作台账,确保排查不走过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系统共出动车辆15467台次、人员4.5万余人次、排查矿点11245处。三是打击到位。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对排查发现的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行为,严格按照“三不留一毁闭”(即不留场地、不留人员、不留设备、毁闭井口)的要求,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的矿山企业,坚决依法查处。全省共立案531件、封堵井口1037处、扣押违法采矿设备310台、没收矿产品12.1万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893.36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8件。有效打击了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好转。四是配合到位。各级国土部门不断加强与公安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建立了常态联动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及时共享信息。厅执法局主动配合公安厅查处了张家口市宣化区赵某某非法采矿案、邯郸市永年县邢某某非法采矿案、邯郸市武安市尖山村非法采矿案等重大典型案件,沉重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收到良好的社会反响。五是服务到位。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缩短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进度,坚持跟踪服务,我厅多次派出地质专家和执法人员深入基层指导勘测和鉴定等有关工作。行动期间,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组织召开会审会7次,出具鉴定结论53宗,共鉴定出涉案价值近1.9亿元,为惩处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证据支持。六是检查到位。行动期间,我厅先后派出8个工作组深入市、县国土资源系统督导检查,对重点案件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或现场督办。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也多派出工作组对辖区县开展专题督导检查,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
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整体工作还不够均衡。受利益驱使,个别地方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易出现反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动既是阶段性任务更是经常性任务。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维护我省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一是建立打击盗采长效机制。下大力抓好成果转化,坚持实行常态化打击,建立健全执法监管网络,加大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矿产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防止出现反弹。二是不断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继续加强与公安、安监、环保和林业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充分借助公安等部门的专业手段,解决好打击盗采工作中遇到的发现难、打击难、查处难问题。三是进一步提高矿政管理水平。通过整合关闭零散小矿,进一步规范大、中型矿山管理,强化矿山动态测量制度的落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和日常监管,实现矿山环境的日益改善。四是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打击盗采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我们将继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关口前移,由事后查处转变为事前预防,将矿产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最后,欢迎记者朋友们一如既往地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同时也欢迎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大家好!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以多破案、破大案、办好案为目标,对国土部门移送和自行接受的案件线索,逐条盯办,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全部立案侦办。对重大案件,均成立了由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挂帅的专案组,明确办案单位、责任人和时限要求,用足、用好各种侦查措施,组织精兵强专案侦办,破获了一批涉矿涉爆犯罪案件。较为典型的案件有以下5起:
1、武安市苗某某非法采矿案。2013年3月至5月,邯郸武安市苗某某以承包北尖山村玉石洼铁矿塌陷区清岩工程为名,指使赵某某雇佣20多辆运输车、3辆钩机和1辆铲车在玉石洼塌陷区实施非法采矿,截止案发,共盗采红铁矿石3万余吨。经过缜密侦查,2014年2月27日,省公安厅指挥邯郸市公安机关异地用警开展集中抓捕行动,相继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苗某某、赵某某等6人,查获涉案铁矿石2万余吨。3月7日,犯罪嫌疑人苗某某、赵某某等6人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永年县邢某某非法采矿案。2012年3月,邯郸永年县邢某某对大油村村南至高窑村村北的超贫铁矿区域(仍属于基本农田)进行非法开采。同时,开设钛白路选矿厂,雇佣村民将盗采来的矿石运到该选矿厂,洗选加工成精铁粉后进行出售。2012年至今,邢某某非法采矿约38万吨,非法获利达520余万元,毁坏基本农田约34.5亩。省公安厅经过深入侦查,充分掌握其犯罪证据,于2014年1月8日指挥永年县公安局开展行动,抓获主犯邢某某,扣押非法开采的矿石2000余吨。2月17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3、张家口市赵某某非法采矿案。2008年至2011年期间,张家口市赵某某等人雇佣当地农民,在宣化区庞家堡镇龙烟矿区“三盲井”、“东斜井”等矿井,盗采铁矿石共计1.2万余吨,总价值250余万元。2013年12月19日,省公安厅指挥张家口市公安机关异地用警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等3人,扣押非法开采的矿石数千吨,车辆33台。2014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4、唐山市黄某某非法采矿案。2013年9月10日,唐山市马兰峪镇马兰峪一村发生一起爆炸案,省公安厅与唐山市公安局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全力投入案件侦破工作,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28人。经查,2011年底至2013年,黄某某伙同孔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遵化市马兰峪镇“日强精选厂”院内进行非法采矿,共获利3350万元。该矿从投产以来,先后非法购买炸药6600件,雷管8万余枚。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5、石家庄市杜某某非法采矿案。2013年8月13日,赞皇县国土局向赞皇县公安局移交了石家庄腾丰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案。经公安机关查明,石家庄腾丰矿业有限公司杜某某在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的委托下,在赞皇县孤山村东南青龙山采石场采挖石灰岩矿时,非法越层越界开采,截止2013年5月31日,该公司越界开采石料用灰岩37.9万吨,经鉴定价值284万元。该案已于2013年12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新闻发布会辅助资料:《刑法》相关规定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