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咨询的处理及其可复议性问题

16.06.2015  11:17

  案情

  2015年5月2日,孙某向M省工商局邮寄信访咨询申请函,咨询D商家的行为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M省工商局没有作出答复。孙某认为M省工商局不作为,2015年6月4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孙某认为,M省工商局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在复议申请书后附了3个与本案无关但问题类似的有关机关的书面处理结果。

  附件1是某部委的告知书,称“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和我部职能,已将你的来信转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特此告知”。该告知书上加盖的是来信来访专用章。

  附件2是某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称“2014年8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中国移动某市分公司擅自改造东大门,占据人行道搭起纱网的行为,要求查处并奖励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将举报(信访)事项交某分局查处,201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告知了处理情况。2014年9月22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某市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附件3是某机关的告知函,称“来信收悉。你认为被申请人未答复你的咨询函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被申请人已采用挂号信函的方式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你请求我机关责令复议机关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已经与复议机关沟通,并将你的有关材料转给复议机关依法处理。特此告知”。

  评析

  一、关于附件1

  如果附件1中申请人的申请与本案类似,同样是咨询商家的行为是否违法,笔者认为,这不属于信访事项。

  有人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因此,信访是一个大概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所有来信、来电、来访都是信访。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信访条例》的误读。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对管理公共事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5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才能提出信访事项。咨询商家的行为是否违法,不属于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不应当按信访事项处理。根据行政法的理念,法无规定不可为。在附件1中,某部委没有法律义务加盖来信来访专用章告知申请人转办情况,作出转办等相关行为是不合适的。

  二、关于附件2

  笔者认为,附件2中申请人的举报不属于信访事项。因为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是要求查处中国移动某市分公司擅自改造东大门占据人行道搭起纱网的行为,并奖励申请人,这不属于信访事项。既然申请人的举报不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就没有履行《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因此,复议机关的定性是错误的。

  三、关于附件3

  如果附件3中申请人的申请与本案类似,同样为咨询商家的行为是否违法,那么被申请人没有答复咨询的法定义务。因此,无论被申请人是否作出实际处理都不违法,复议机关以被申请人已采用挂号信函的方式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无不当。

  四、本案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孙某向M省工商局提出的是法律咨询,M省工商局没有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无论M省工商局如何处理,对孙某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孙某与M省工商局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15年6月8日,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 吕凯峰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