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释放个税改革红利

25.10.2018  11:41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杠杆,被西方经济学家誉为“现代最优税种”。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0月2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专项附加扣除这项“全新的尝试”能如期顺利落实奠定了基础。厦门大学财政系教授刘晔表示,增设子女教育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税收公平,是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切实回应。《办法》既体现了从实际出发,方便税收征纳,又体现了落实减税红利,为老百姓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实现简便易行与切实减负的平衡

  《办法》明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刘晔表示,《办法》在扣除范围确定、扣除方法选择、扣除标准设置等方面较好体现了上述原则。

  在扣除范围方面,《办法》规定,子女教育支出方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与高等教育的相关支出均可纳入可扣除范围,从幼儿园至博士研究生,基本涵盖全部教育阶段,力度不可谓不大。“将继续教育支出与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也体现出鼓励学习、提倡孝老敬老的政策导向。”刘晔说。同时,考虑到专项附加扣除是“合理减负”,《办法》中也明确扣除范围并非“大包大揽”,而是有所限定。如住房支出方面,办法规定“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对于扣除方式,《办法》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与赡养老人支出等项目均采用定额扣除方式,仅大病医疗支出一项采用限额扣除方式。“据实扣除或限额扣除对征管要求较高,较多采用定额扣除也是出于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的考虑。”刘晔对目前先采用定额扣除方式启动改革很是认同,并补充道,“考虑到定额扣除未必能构成真实的扣除,今后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选取限额扣除方式。

  至于扣除标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认为,《办法》在细节上体现了让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减税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例如,根据《办法》,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居住的纳税人,其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为1200元/月,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1000元/月,200元/月的抵扣标准差额也是对“租房一族”关怀的体现。据测算,月收入2万元的纳税人,个税改革前每月应缴个税3120元,改革后提高起征点加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4项附加扣除,可少纳税2290元,税负水平降低73.40%。

  同时,记者发现,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一项是根据承租所在城市不同,定额标准有所划分区别之外,其余项目均是设置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刘怡认为,住房流动性较弱,且不同区域的住房租售价格高下悬殊,对其根据不同区域设置差异性扣除标准是合理的。“还应注意到,《办法》提出今后将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为这一制度打好了与时俱进烙印。”刘怡说。

  推动自觉纳税与诚信意识不断强化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对于纳税人,一方面,《办法》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办法》也要求,纳税人应当留存相关凭证。具体来说,包括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等。

  “留存凭证是为税务机关核查申报信息真实准确性、避免重复抵扣提供依据。”刘怡表示,要想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相较于基本减除费用与专项扣除,纳税人需更多地参与到纳税过程当中,需不断强化自觉纳税意识与诚信意识。

  对于税务机关,《办法》明确要求,财政、公安、卫生健康、民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此前,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很有信心地表示,此次个税改革中,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可以想见,部门间信息传递与共享在为纳税人减负的同时,也将提升税务部门征管服务的有效性、及时性。(苏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