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人贩子一律死刑"不理性 买方究责偏轻

19.06.2015  13:51

  前昨两天,一则“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被大量转发、刷屏,相当一部分网友强烈要求判处人贩子一律死刑,买方一律无期。

  这则帖子事后被证明是一家相亲网站刊发的商业广告,但拐卖儿童、贩卖人口主题因为触碰到了网民共同的情绪出口,仍在网上引发了全民大讨论。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拐卖儿童究竟如何定罪?法律专家又如何看待“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呼吁?

  “人贩子一律死刑”被大量转发

  从17日起,微博、微信朋友圈一则帖子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帖子中发布了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及其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然后将矛头指向立法: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买方一律无期。

  这则帖子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仅在新浪微博,记者搜索到上述主题的帖子就达98万多条。在上述网帖中,不少网友转发时还标注“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等,瞬间点燃大量网友的激愤情绪。

  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律师称“一律死刑”不理性

  据了解,从2014年1月至今,我市法院直接审理的拐卖儿童案件仅有1件,由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结案。

  2013年,云南一名女子未婚先孕,想将男婴送人,邻居陈某介入,找到中间人窦某,商量将男婴以4.5万元贩卖到江苏。窦某向买家索要了1.5万元路费后,陈某及其两名同伙、窦某遂将孩子从云南带上了火车。其两名同伙到达南京火车站被民警盘查时案发。

  庭审中,辩护人强调了陈某的自首情节,称其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半,其两名同伙获刑两年半,中间人窦某获刑两年,4人均被判处罚金。

  在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看来,“人贩子一律死刑”并非理性声音,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另外,拐卖儿童行为由于情形不同、危害程度不同,也应该适用不同的处罚力度,不可能一概判处死刑。

  拐卖儿童最高可判死刑,买方也应追责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负责儿童审判工作的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240条有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等。

  “法律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这在我国并非没有先例。”该法官称,同时,只要存在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均视作拐卖儿童犯罪。

  此外,《刑法》第241条对买方的行为也作出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薛济民看来,在实际判例中,对买方责任追究偏轻。按照《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能够依法严格追究买方刑事责任,就可以从源头遏制购买儿童冲动,减少拐卖儿童案件。”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