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工伤认定状告社保局

02.12.2014  13:05

说到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所致,单位只要跟员工签了合同,上了保险,员工在认定为工伤去理赔的时候就能够获得补偿,然而对于猝死在岗位上的员工,北京的一家单位却不认为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3月15日下午1点15分左右,在北京房山区窦店镇的沁园春小区,正在进行供水施工工程的苗艳突然倒地。

就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苗艳停止了呼吸,经医院诊断,苗艳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苗艳死亡后,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苗艳妻子的申请,对苗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了审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出现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于这份工伤认定书,健源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有着不同的想法,公司认为,苗艳发病的时间是在下午1点15分,当时正是午休时间,因此,他根本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随后,健源公司将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工伤认定书。10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健源公司找来了当时带领苗艳等人施工的工长陈先生,出庭作证。目的就是为了证明苗艳不是在工作中死亡的。

工长陈先生说,苗艳是在他安排完工作任务之后,走向具体的工作地点的时候倒地的,那么这个地方到底算不算工作岗位,原被告双方也存在争议。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后,相关赔偿将会由社保基金支付,苗艳的单位为什么要来法院较这个真呢?

11月19日,房山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了受理、调查、送达等相关程序,程序合法,苗艳是在供水公司领导分派工作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苗艳的死亡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健源供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不签合同其实差别很大,你看现在出了工伤了,相关赔偿的责任人也会有很大不同,有请韩律师,对这方面的情况,来给我们做个详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