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不亮照能否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处罚?

14.10.2015  12:38

  案情

  吴某(个体工商户)为提高其门诊部的知名度,于2005年1月设立网站,介绍门诊部的硬件设施、经营理念。3月10日,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令其于3月25日前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但当事人拒不改正。某市工商局5月14日对当事人正式立案调查。

  争议焦点

  对吴某的涉案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办案机构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吴某的违法行为应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定性处罚。当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络交易量大,但网络上的诈骗、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日益突出。究其原因,网络主体身份不明是一个重要方面。通过网上亮照,可有力打击各种虚构交易或夸大主体的违法行为,促使市场主体在虚拟网络中诚信自律,有利于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未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规定,且在接到工商机关的责令改正通知后仍拒不改正。对于吴某的行为,办案机关应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受《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调整,不应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定性处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法律法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析

  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看,本案不受《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调整。关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作了详细规定,鉴于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是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案无关,这里不作分析。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可以看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有关服务”是指围绕网络商品交易活动的一系列支撑服务。本案中,当事人设立网站只是用于展示门诊部的硬件设施、经营理念,并未通过网站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因此本案不属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那么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定性处罚当然就无从谈起了。

  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亮照的具体规定上看,亮照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本案。如果执法人员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内容认真学习进而做到全面准确理解的话,那么也不会作出对本案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定性的错误结论。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显然,认为对本案应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定性的执法人员,是把该条理解成了“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而把其中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这一重要条件忽略了。

  当然,对经营者只用于自身展示和宣传的自建网站不亮照行为不能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定性处罚,并不是说工商机关对经营者自建网站放任不管。如果经营者在自建网站上从事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而如果经营者的自建网站不仅仅用于自身展示和宣传,还同时具备网店功能并利用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话,那么则应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管理和规范。 □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 梁仕成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