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对地下水限采区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07.12.2017  15:19

11月20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对地下水限采区取水许可权限进行调整。

调整后,“在地下水限采区,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含20万立方米)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审批、但本次下放权限后应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项目,其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许可延续等工作相应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此次审批权限调整,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也是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职能转变的又一举措。



来源:厅水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