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下月起早夜市摆摊不用办营业执照

26.09.2017  22:02

  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取代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在监管范围、执法方式以及法律责任方面做出了较大变革。今天,石家庄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对即将施行的《办法》进行了解读。

  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情形

  新出台的《办法》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对无证无照经营做了合理区分。《办法》第三条规定,两大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解读:

  这类经营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通常所称的“早市”和“晚市”的经营行为。明确界定了这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办法》最为重要的内容和亮点。这样一来就进一步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了制度空间。

  问:路边摊是否都不需要办照呢?

  答:路边摊如果属于《办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则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营业执照。但是,路边摊不能随意占道经营,需要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经营,要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不再没收工具降低罚款数额

  《办法》还明确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解读:

  按照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一旦被查处,没收工具吗?

  答:不再采取没收工具或“一棒子打死”的简单执法,执法手段更温和。在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引入信用监管机制,由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信息记入当事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

  明确无证或无照的监管职责

  新《办法》按照“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其查处机关,克服了此前规定“偏重无照经营、轻视无证经营”的制度缺陷,有效避免了此前行政监管职责不分、职责冲突、互相推诿、百姓投诉无门、监管无效的情形,较好地贯彻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同时,为进一步克服职责授权不明的现象,对监管授权模糊之处,采取了“事前补充授权”的方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

  解读《办法》的出台,推动了“简政放权”的新试验,坚持了“放管结合”的新精神,体现了“优化服务”的新理念,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出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问:无证或无照归哪个部门管?

  答:《办法》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