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04.05.2015  13:33

沪科〔2015〕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管理,提升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我委制订了《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管理,提升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和《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3〕67号)等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上海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组织开展支撑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多学科、多层次的研究活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包括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和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
  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资助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重大任务、政府管理、创新管理研究,以及软科学理论与方法研究等。
  软科学研究基地是拥有成熟稳定、专业特色的软科学研究团队,能够高质量完成各类研究任务的软科学研究平台。主要面向与科技创新相关的重要领域和前瞻性问题,开展持续深入研究,打造上海软科学研究品牌,培育科技智库。
  第三条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规划、布局、评估和监管等工作,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基地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
  一、申 报
  第五条 市科委根据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年度编制《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科委可以根据全市重大决策需求,不定期编制和发布软科学研究专题性指南,或采取邀标研究、成果购买等形式支持软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项目管理监督职责,保障项目顺利执行。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项目责任人同时承担在研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八条 鼓励跨单位、跨学科的合作研究,支持承担单位开放式创新。
  二、评审立项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研究问题的现实性,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研究方法的先进性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能力的适应性,费用预算、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预期成果对决策的支撑性等。
  第十一条 立项工作应于申报受理开始后三个月内完成。拟立项项目名单在“上海科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向市科委提出;市科委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填写《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研计划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三、实 施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应按照《任务书》要求,按时提交相关研究成果。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为项目研究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和配套支持,检查监督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软科学研究项目下设若干课题的,课题管理参照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所设课题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遵照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项目责任人参加,并根据指导意见对后续研究进行优化部署。
  第十六条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
  市科委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准予变更。
  对于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市科委申请延期、终止项目;市科委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办理延期、终止手续。
  四、验 收
  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根据年度计划开展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重大项目需启动财务验收,遵照市科研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合同》截止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结项材料。专业管理机构对达到结项要求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验收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制,主要包括网上通讯评审、集中现场评议两种形式。两种评价形式均采用结构化定性评测和定量评分制。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验收评定等级。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五、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配合做好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管理遵照市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对外出版、发表和宣传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应根据《合同》要求,标注“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委、专业管理机构共同加强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整理汇编与宣传推广。
  对涉及重要决策和不宜公开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事先向专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确定密级。
  涉密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参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
  一、申报评审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软科学研究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编制《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的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基地负责人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三年内以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市(部)级软科学计划或决策咨询类项目;
  (三)团队拥有至少5名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研究人员,并保持基本稳定;
  (四)研究方向明确,且有一定积累;
  (五)由承担单位出具推荐书(同意申请基地建设并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和承诺书(科研环境和经费等配套支持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
  基地不得有两个(含)以上的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基地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含)以上的软科学研究基地。
  第二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的评审工作,重点考察软科学研究经验与积累、人才队伍与结构、研究方向与特色、负责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建设规划、基地承担单位的科研环境和经费配套等。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应于申报受理开始后三个月内完成,结果在“上海科技”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单位,市科委予以授牌。
  二、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承担以下职责:
  (一)服务决策。面向重大决策需求,围绕特色研究方向组织和开展高水平软科学研究,承接临时性、紧迫性研究任务。
  (二)培育团队。培育和引进中青年软科学研究人才,建设专业突出、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
  (三)创新网络。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集聚软科学研究资源,加强力量整合,扩大上海市软科学研究网络。
  第三十一条 市科委聘请专家组建“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专家委员会”,指导全市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承担单位负责制定基地建设规划,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开展科研环境保障和配套经费支持,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软科学研究基地负责人主持实施基地建设规划,对基地日常运作进行管理。
  各软科学研究基地之间应当加强合作交流。
  第三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围绕规划目标提出年度研究方向和选题计划,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市科委予以立项资助。具体项目的过程管理参照第二章第三、四、五部分执行。
  三、评 估
  第三十四条 对软科学研究基地的评估包括中期评估和期满评估。
  中期评估重点对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包括项目完成、交办任务、团队建设、成果开发推广及合作交流等情况。
  期满评估重点对软科学研究基地五年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团队建设、合作交流、研究成效与贡献、基地承担单位的科研环境和经费配套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未能通过中期评估的软科学研究基地,市科委酌情采取减少资助、限期整改等措施。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市科委终止基地建设、取消基地称号。
  对于期满评估合格的软科学研究基地,自然延续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市科委予以继续资助。
  第四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科学研究基地出现以下情况,将采取限期整改、终止合同、追回资金、向所在单位通报等措施,并计入信用记录:
  (一)不按期开展研究,不配合管理工作,未经同意终止项目研究或基地建设;
  (二)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诚信行为;
  (三)基地承担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设职责,未提供基地建设重要保障;
  (四)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政规定;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严重影响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实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沪科〔2008〕第164号)和《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沪科〔2012〕2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