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天使投资亏损获赔至少三道专业“防火墙”

28.01.2016  11:05

要让创业“种子”萌发,既需要一支有创意和行动力的初创团队,其实更少不了最初的那笔启动资金。为了鼓励更多的“天使投资”扶持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和项目,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日前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改委一起制定了《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未来,投资机构在投资初创期企业项目发生损失时,最高可获得60%的补偿。

然而,这一消息一出就激起社会千层浪,不仅部分投资人纷纷质疑:获赔标准该如何界定,老百姓也不理解:用公共财政给天使当“天使”?今天下午,上海市科委一一给出了解答。

现状:上海天使投资活跃度较低

企业发展通常要经历几个过程,种子期,像婴孩诞生般从无到有;初创期,各方面都成长得有点样子;成长期和发展期,整个公司已较为稳定的规模和发展前景。但在目前上海的资本市场里,投资机构关注较多的仍然是处于成长期和发展期的企业,对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无论是规模还是活跃度都较低。据一家民间机构统计,上海的“天使投资”仅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左右,而这些“天使”投资的初创项目数也只有北京项目数的三分之一。

市科委副主任马兴发说,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成果转化是我们的短板。“企业很小的时候往往没有人关注,这和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不确定因素较多有很大关系。对于天使投资来说,投资种子期、早期创业项目风险性比较大,回报周期长,坏账率比较高。成功的比例最高也不会超过10%,甚至不会超过5%。

新政:撬动市场呵护“种子”成长

作为全国最大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盛世投资总裁张洋说,天使资金,顾名思义,是一种带有情怀的投资方式,不应仅仅局限在金融工具本身风险和收益回报的追求属性之上,还要激发大家对于投资本身的热情。马兴发说,《暂行办法》的出台,本意也是如此。“上海建设科创中心22条里第15条就有加快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强化对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的要求。市场缺位,政府就要站出来,但是,市场机制一定是最主要的。政府不能强迫投资机构做天使,政府也不能自己直接做天使,政府更不能取代投资主体去判断具体项目。因此,通过补偿机制,让天使投资可以早投、敢投、多投一点,才能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可以蓬勃发展。

有市民质疑,风险投资属于市场行为,为什么要政府买单?这属于滥用纳税人的钱吗?对此,马兴发解释说,风险补偿资金是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委部门预算。“其实,美国、欧洲、以色列、日本、韩国等国政府,都曾经有扶持天使投资的政策措施,并且发挥了很好的引导作用。从长远来看,虽然创业成功的直接受益人是创业者和投资机构,但一旦企业发展,它带来的税收和就业等就是对整个社会的反哺。

门槛:“亏损”界定由专业机构审核

新政消息一出,网上一个由互联网金融平台创业人士开玩笑编写的“套利攻略”广为流传——“先成立风投公司A,再找人成立个两创业公司B、C,A给B投资1000万,除正常开支100万之外,B用剩下的900万买下C,实际钱回到自己手里,三个月后B经营不善倒闭,再找政府补贴60%,600万到手。”对此,市科委条件财务处副处长鲁东说,《暂行办法》实际上是对市科委2006年出台的《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6)第030号)的补充和完善。“但是,对于谁能获得赔偿、‘亏损’如何界定等问题,政策设置了三道专业‘防火墙’来防止‘恶意亏损’。

鲁东介绍说:“首先,上海的投资机构大概有几百家,目前《暂行办法》赔偿对象仅限于在市发改委备案的约110家,而这些机构的诚信度、专业度都较好。半年后,才可能会逐步认定这110家外的新机构。其次,市科委有专门的办公室和管理机制,对投资损失的审核过程中,会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律师事务所等追踪审计,包括投资机构是否有备案、投资发生时间、被投企业和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标准、以及投资机构历史投资行为、亏损的被投企业资金使用情况。最后,如果一旦有骗补行为,要按照行政的管理办法处置、收回或者计入诚信黑名单,涉嫌违法将移交相应的司法部门进行处置。

张洋表示,探索整合财政属性存量资金支持双创,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各地政府都会出台全新的政策来支持双创,出发点本身来讲是一件好事情。”但是政府应该探索更有效地支持创新创业的方法,如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方面的财政属性资金支持。通过市场化的方法,来进行资金的分配,或许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

据介绍,《管理办法》将从下个月开始实施,试行期两年,期间有关部门会及时跟进,做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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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苏等省也有补偿政策

广东、江苏等省市早已出台了对天使投资的风险补贴或补偿政策。如广东设有省、地市两级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按项目实际投资损失额的30%和20%(合计为5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省级对单个项目风险补偿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