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单位随意乱倒生活垃圾将处2万以上罚款

25.03.2015  11:10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始举行听取2项报告、9项说明

  昨天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石家庄举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宋恩华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60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通过议程后,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莹作的关于《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志毅作的关于《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边黎明作的关于《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省物价局局长张立霞作的关于《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楚行宇作的关于《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少清作的关于《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修订)》的说明和《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计来作的关于提请任命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副省长沈小平作的关于提请决定任免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说明,听取了省法院院长卫彦明、省检察院检察长童建明分别作的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说明。拟决定任命和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王增力,副主任马兰翠、王刚、谢计来、宋太平、王雪峰,秘书长赵曙光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沈小平,省法院院长卫彦明,省检察院检察长童建明等列席会议。部分省人大代表应邀列席会议。

   个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最低可处100元罚款,单位最低可罚2万元

  个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最低可处100元罚款,单位最低可罚2万元。为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昨天提交会议二次审议的《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高了罚款下限。

  草案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或生活垃圾,或者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或者生活垃圾,处100元至200元罚款。(通讯员谢金刚记者刘常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