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调整高等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10.07.2014  20:10
为贯彻落实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石办字[2008]52号)《关于加强引进高等院校毕业生工作的意见》,为我市引进和储备人才提供良好便捷的落户环境,实施有效的管理,现对高等院校毕业生落户我市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引进人才办法

  凡属国家教育部门备案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无论是石家庄本地还是外地的毕业生,只要本人愿意在石家庄及所属的县(市)区就业、创业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采取“先接收后就业”的办法;同时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政策,采取“先落户后择业”的办法。

   二、户籍管理办法

  对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引进接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在其就业之前,均可优先将其户口落入所属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择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从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迁出,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亲属、亲友家庭户。

   三、办理落户程序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引进人才的户口,由市公安局户政处接待大厅负责办理。

  对引进的应届以及仍在择业期内毕业生,当事人需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毕业学校或生源地迁出的《户口迁移证》(我市范围内生源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书(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个人申请,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核准落户手续,在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上,签署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落户地派出所凭上述材料,为其办理落户登记。

  对引进的往届毕业生,如户口在原籍未迁出的,当事人需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户口准迁手续。落户地派出所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登记。

   四、户口迁移规定

  对落户于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人员,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择业期内,在我市未就业或就业又辞职的人员,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生源地的,可按毕业学生户口,凭个人申请、《居民户口簿》,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往就业地的,凭个人申请、《居民户口簿》、派遣报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接收单位证明,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对超过择业期,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或工作地的:

  1、凡属我市生源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生源地居(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居民户口簿》,派出所按学生毕业,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凡属外地生源或我市生源又到外地就业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凭当事人生源地或工作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生源地或工作地仍按学生户口对待,不索取户口准迁证,派出所可凭派遣报道证或就业协议(核原件留复印件)、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生源地居(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等,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对优先落户后又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提出申请,凭《居民户口簿》、工作单位函,将其户口从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迁出,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亲友家庭户。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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