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时评】用钱衡量拾金不昧行为 低俗吗?

14.10.2015  11:34

我们来关注广州新规,说是拾金不昧者能够获得10%的奖励。大约是这样,广州市政府1992年颁布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已过有效期,2012年广州市公安局起草了一个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这是一个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这事征求意见征求了三年,现在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10月12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拾金不昧奖励百分十之成为广州的做法。

对此,本台评论员重阳发来评论:

怎么来看这件事,我想了半天,选择了支持。第一点,在我个人的印象中,广州市的经济比较发达,很多事情可以明码标价的,那么把“拾金不昧”进行某种明码标价,当地公众在接受程度上似乎比内地更容易些。另外,有的时候大家只认钱,唯利是图就可能丧失基本的道德水准,而有官方通过这样一个规则,征求意见三年后,在大多数公众认同的情况下实施,就等于说官方为拾金不昧提供一个法规上或者制度上的支撑,这是一种肯定和引领。

当然很多人担心说,这种拾金不昧的行为用钱衡量,岂不是很低俗吗?可能会适得其反吗?我个人觉得,经济社会发展都会有阶段的,在目前阶段,要求大家路不拾遗或者完全的拾金不昧,这很好。事实上,如果我真是这样的一个人,你给我那10%的奖励,我依然可以不要,我想很多真正的拾金不昧者也会这么做。但是作为施主,官方和社会对拾金不昧者提出一定数额的奖励来彰显社会公众的基本态度,似乎并无不可。当然我还是希望随着社会的发展,终有一天我们到了路不拾遗的地步,我们真的拾金不昧,到那个时候,这个政策也就到终结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