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讨债 引发纠纷

29.09.2014  16:36

      要了四百元的债,却因故意伤害赔了他人2.6万元,虽然被免于刑事处罚,但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还背上了一个故意伤害的罪名,真是得不偿失。

      今年2月5日,任某欠下邢某某400元沙子款,经邢某某几次催要,任某总以没钱搪塞。3月7日17时左右,邢某某得知任某在饭店喝酒,便到饭店找到任某索要欠其的400元沙子钱。任某因当时身上没有带钱,答应有了钱再给。邢某某则不依不饶,二人争执不休,最后和任某一块喝酒的朋友掏出400元给了邢某某方才解围。邢某某拿了钱走后,任某则继续和朋友推杯换盏。酒过三巡后,任某越想越生气,觉得邢某太不给自己面子了,当着朋友的面要钱,让自己下不了台,遂到邢某某家中理论。结果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邢某某将任某鼻部打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2.6万元,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任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邢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并已得到了被害人谅解,而且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判决邢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