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患者转院途中遭遇车祸身亡 家人质疑救护车
11月21日,保定市阜平县一位患者在转院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其家人事后发现,转院时用的救护车并非住院医院所有,而是挂靠在一个乡镇卫生院。昨日,在车祸中离世的患者儿子孟先生,对医院使用救护车“舍近求远”表示质疑,认为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孟先生介绍,他家在保定市阜平县,82岁的老父亲患有慢性支气管炎。11月18日,老父亲哮喘病发作,在母亲的陪同下坐公交车住进阜平县医院治疗。11月19日,他从石家庄赶回阜平县医院照看父亲,当时父亲的身体状况很好。但从11月20日开始,父亲的病情却急转直下。21日,医生建议他为父亲转院治疗。
21日下午3时许,他陪同父亲上了医院安排的一辆救护车。同车的还有阜平县医院的医生、护士各一人,以及自己的一位亲戚。当时父亲输着液,他担心跑液就一直握着父亲的手,没留意外边发生了什么。当行至保阜高速顺平县路段时,猛然从后方传来的强烈撞击,让他顿时昏迷过去。醒来时,他躺在高速公路路肩上,回想半天才想起自己是在送父亲转院时出事了。挣扎着要起来找父亲时,被亲戚告知父亲在事故中受重伤已经离世了。孟先生说,事故发生后他被接回阜平县医院治疗,期间了解到送父亲转院的救护车并非医院所有,而是由医院职工购买后,挂靠在阜平县城南庄卫生院。县医院为何有自己的救护车不用,偏偏要舍近求远使用乡镇卫生院的救护车呢?是否车辆或驾驶人员因素导致了事故发生?医院在这起事故中是否要承担责任?
昨日下午,针对孟先生的疑问,阜平县医院刘副院长介绍说,送孟先生父亲转院的救护车行至保阜高速顺平路段时,因前方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指挥过往车辆减速绕行。救护车司机完全按照交警指挥行驶,但后方一辆水泥罐车刹车不及撞上来,导致孟先生父亲死亡,其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救护车的确是医院职工所购,但手续齐全,是在车管所注册的合法车辆。之所以使用这辆车送孟先生父亲转院,一是这辆车不管车况还是车载设备都比医院的救护车要好。二是当天医院的两辆救护车全派出去了,而这辆救护车碰巧就在医院里。这是一起单纯的交通事故,医院没有任何责任。记者从车管部门查询了解到,送孟先生转院的救护车有合法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属单位确为城南庄镇中心卫生院。
对于此事件,保定律师马云刚认为,孟先生的父亲在住进阜平县医院后,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孟先生的父亲转院时,救护车和随车医生、护士等均由医院安排,因此转院过程可视为医疗服务合同范围的延伸。医院没有将孟先生的父亲安全转送到其他医院就诊,属于履行合同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孟先生父亲的死亡给予赔偿和补偿。而医院则可以向这起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追偿。如果救护车没有责任,应向肇事车辆追偿。如果救护车有责任,则可向救护车司机、车主、车辆挂靠单位等追究赔偿和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造成孟先生死亡的交通事故,高速交警正在调查处理中。(记者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