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直面涉案财物处置突出问题 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邹伟、罗沙)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执法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党中央对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难以用一个文件统一规范。因此,《意见》重在明确政策或者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障执法司法工作进行,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问:《意见》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适应司法办案需要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意见》提出,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意见》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提出了14条具体举措。
一方面,《意见》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回应社会关切出发,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审前返还程序,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另一方面,《意见》从确保执法司法工作有效进行、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出发,明确规定提高查询、冻结、划扣工作效率,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
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比较突出,请问这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执法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有的没有立案就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拒不返还;有的随意冻结企业账户,影响正常经营。针对这个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的要求。一是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二是强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三是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