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障超龄职工的权益?

24.03.2015  17:19


记者调查发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岗位上工作的人不在少数,他们其中有教授、医生、律师,也有保安、保洁等。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有的人迫于生活的压力选择继续打工;有的人则希望继续做点事证明自身的价值,而选择继续工作。他们在工作的同时,工伤维权则是他们需要面对的一大难题。

        ■职工:超龄工作被要求签订     

        放弃工伤保险承诺书

        沧州市的老范今年刚满60周岁,是沧州市某市场的一名员工。今年年初,市场负责人找到老范和几名年满60周岁的员工,要求他们签订一份放弃缴纳工伤保险的承诺书。

        签了协议后,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我们的权益怎么保障?拿到协议书后,老范和工友们都犯了难。这份协议究竟该不该签?日前,老范给本报打电话咨询他们遇到的这一难题。

        老范所在单位为何要求职工签订这样一份协议?该市场相关负责人表示,老范等人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使单位愿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社保部门也不收。

        老范告诉记者,单位要求签了协议才能继续留下工作,否则必须离开。虽然自己年满60岁,但身体还结实,不愿意就这样回家养老。老范不知该如何是好。

        按照规定,男年满60岁,女满55岁,特殊工种男满55岁,女满50岁就可退休。然而,不少老年人出于种种考虑,选择继续工作。

        在石家庄市某机械制造企业工作的老常今年61岁,每天早上七点半,他都会准时乘坐公司的班车去上班。他告诉记者,自己去年退休后,找到单位领导,希望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此时,单位领导明确告诉他说,不能继续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考虑到单位重新安排的岗位比较安全,上下班有班车,老常就没有过多考虑工伤保险的事情。

        ■社保部门:超过退休年龄         

        不属工伤保险保障范畴

        老范和老常所在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记者就此咨询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的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建立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之一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劳动关系随之终止。这种情况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打工者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因此也不属于工伤保障的范畴。超龄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维权事件:劳动部门、法院       

        认定不同结果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到底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为什么一些人有相同的遭遇,却通过不同渠道得到不同的结果?

        无极县的韩振宣今年61岁,她从2004年至2006在当地的一家公司工作。2006年4月的一天,她被出胶的机器绞断右手,左手中指和拇指绞伤。经手术,韩的右手被截肢至手腕部位,左手中指缺失一节半,拇指做了植皮手术。住院期间,企业先后为她支付了29000元住院医疗费。出院后,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企业甚至一度拒绝承认韩振宣是其公司员工。为此,韩振宣将企业申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仲裁委认为,韩振宣作为女职工,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她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随后,韩振宣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她和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经多名工友作证,当地法院认定了韩振宣与企业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韩振宣据此向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最终领取了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书。

        2013年3月,61岁的老张在某建筑工地工作时,突发脑溢血于当日晚上10点死亡。由于建筑公司没有为老张缴纳工伤保险,老张的家属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亡赔偿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与韩振宣最初的遭遇一样,建筑公司以老张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建筑公司认为,其与老张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老张的工亡认定也在劳动保障部门“卡了壳”。

        ■争议:超龄员工与用人单位     

        之间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超龄工作,工作中一旦发生事故,自身权益就无法保障了?实践中,专家、律师的观点也存在争议。

        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陈鑫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些退休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超龄员工仍在单位工作的,虽然工作性质、内容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样,但双方形成的只能是劳务关系。

        诚然,相关法律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也不能依法维权。已过退休年龄的返岗人员出现工伤,劳动部门不给予认定,这给超龄员工维权出了一道难题。陈鑫认为,相关法律应该对此进一步明确。

        对于这一观点,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张士谦律师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我国的相关法律没有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也就意味着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他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是以“是否超过退休年龄”为判断标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存在着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标准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这一规定否定了以“超过退休年龄”来确定劳动关系的观点。

        张士谦认为,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务关系;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

        随着企业用工形式日趋多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选择再就业已是社会普遍现象。由此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超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其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是劳动争议还是一般民事纠纷?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需要一个明确的说法。   

        ■本报记者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