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单独开网站

09.06.2017  10:43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对全国政府网站的建设发展作出明确规范。

指引》明确,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办公厅(室)是本系统网站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指引》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乡镇、街道及县级政府部门应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原则上不单独开设网站。

指引》指出,集约化是解决政府网站“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等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通过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集中管理信息数据,集中提供内容服务,实现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

指引》强调,要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攻击、侵入和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指引》还明确了政府网站个性化服务、开放式架构等创新发展方向,对加强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日常运维、协同联动等作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