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修订信访条例 9类事项信访机构不予受理

23.07.2015  12:08

  今天(7月22日)下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志毅作的关于《河北省信访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对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增加了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措施。并明确9类事项信访机构不予受理。

  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河北省信访条例(草案)》明确了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同时明确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信访事项提出权、知情权、保守秘密权等7项权利。同时,针对近年来少数信访人闹访、缠访、群访、非访等频发问题,《河北省信访条例(草案)》在赋予信访人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信访人的义务。

  《河北省信访条例(草案)》专设一章,从信访工作机构设置、信访接待场所、建立阳光信访平台等7个方面,对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工作人员职责进行了规范。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明确9类事项信访机构不予受理

  刘志毅发言说,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诉讼与信访交织,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弃访转法”、“以访压法”等现象突出。为此,《河北省信访条例(草案)》列举了9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的事项,便于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据以区分、执行。如: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到法院起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河北省信访条例(草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一方面细化并加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信访人闹访、缠访、群访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河北新闻网7月22日讯 记者常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