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社会力量开展政府投资 审计的风险及原因分析
近些年,政府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审计任务也越来越重,“政府投资审计全覆盖”、建立政府投资审计“必审制”等要求也应运而生。利用社会力量进行政府投资审计有效地缓解了国家审计任务重、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扩大了审计机关的业务覆盖面,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但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始终相伴相随。
(一)审计理念和角色定位、操作规范上存在差距。
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从事的是社会审计工作,其与国家审计在规范准则、审计程序、目标重点、机构设置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了其与国家审计的要求存在差距。
(二)审计力度不够。
由于政府投资审计的审计对象一般都是政府部门,利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审计时,中介机构往往会觉得“腰板不够硬”,审计深度和力度达不到政府投资审计的要求。另外,由于中介机构存在以最低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经营本能,在审计中往往以质量服从效益,不愿意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存在审计质量风险。
(三)存在明显的廉政风险。
由于中介机构参审人员接触面广,平时与被审单位交往多,加上参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相关法律法规不够配套完善,行业和中介机构内部廉政管理不严格,参审人员在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站岗放哨”同时,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拉拢腐蚀和腐败攻击等因素,给审计机关带来廉政风险。
(四)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和考评、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
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的复核是降低审计风险的有效手段,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是规范审计机关利用外部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行为的要求,能有效防范利用外部审计力量过程中的廉政风险,但这些工作同时又需要审计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精力,与委托的初衷又存在一定的矛盾。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需要从理念、方法和手段上进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