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级工程实验室年度总结报告的通知
06.02.2017 21:32
本文来源: 发改委
各市(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们督促省级工程实验室和工程实验室项目的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总结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以前通过验收的省级工程实验室,需提交2016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告内容见附件1。
二、尚未验收的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报告内容见附件2。
三、时间要求。建设单位于2017年2月底之前将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主管的省工程实验室总结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于2017年3月底之前正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23日
本文来源: 发改委
06.02.2017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