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百元手机 失去两月自由

22.01.2015  11:43

    孙某生于1949年,因家庭贫困,基本没有上过学,法制观念淡薄。2012年11月,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2月刑满释放。释放后的他没有悔改之心,又一次走上了盗窃之路。

    2014年5月下午1点左右,孙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乘坐某路公交车。该车行至某公交站时,孙某趁吴某下车之机,从吴某右侧外衣口袋偷了一部联想牌手机,得手以后,孙某将该手机SIM卡卸下丢弃。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公交车上化装侦查时,发现孙某形迹可疑,对其进行跟踪,后将其传至该队,在其身上提取了被盗手机,并在其丢弃处提取了SIM卡,孙某供述了盗窃事实。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吴某。

    经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判处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