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副校长杀害6岁女童案终审宣判 维持死刑

23.08.2014  11:32

  燕赵都市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蔡洪坡 通讯员丁力辛)昨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涞源6岁女童被副校长杀害案”在涞源县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省高院驳回杨海军上诉,维持了犯绑架罪、侮辱尸体罪被判处死刑的原判。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7月27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海军驾驶其银灰色宝来轿车行至涞源县广平大街与阁院路交叉口处,遇见独自行走的被害人陈某(6岁),杨海军以送其回家为由哄骗陈某上车,欲绑架陈某向其家人索要钱财。杨海军将陈某带到涞源县新环小区一室内控制。陈某要求离开,并哭闹,被告人杨海军用胶带捆绑陈某双手、缠绕口鼻,用双手捂陈某口、鼻致陈某死亡。在杨海军杀害陈某后,并对陈某尸体进行猥亵。当日15时许,杨海军将陈某尸体装入一编织袋内,驾驶自己的宝来轿车将陈某尸体拉至涞源县与蔚县交界处掩埋。

  去年12月2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涞源副校长绑架杀害女童”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海军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海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晓锋、陈海涛经济损失人民币19771元。没收作案工具宝来轿车一辆。

  此后,被告人杨海军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海涛、王晓锋均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海军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又猥亵尸体,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绑架罪、侮辱尸体罪。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杨海军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省高院均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令民事赔偿的项目及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省高院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