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发河北首份家暴告诫书 加害人当场签名捺印

30.03.2015  11:27

日前,鹿泉区公安分局获鹿镇派出所向家庭暴力加害人张某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这是鹿泉区综治委今年2月2日出台《鹿泉区家庭暴力危机干预实施办法》以来发出的首份告诫书,也是河北省公安系统第一份对于家庭暴力加害人发出的告诫书。

今年2月2日,鹿泉区综治委制定下发了全国首个针对家庭暴力危机干预的正式文件《石家庄市鹿泉区家庭暴力危机干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先后历时半年多时间,通过基层调研、座谈讨论、专家论证、参观学习、起草文件等诸多环节,在全国妇联的支持指导下,率先在全国出台。重点对“警察实行告诫制度”、“ 法院发放人身保护裁定”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九条内容为“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受害人及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该告诫书中所涉及张某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为此,鹿泉区公安分局获鹿镇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鹿泉区家庭暴力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加害人予以告诫。告诫书内容包括被告诫人基本信息;查明的家庭暴力事实,附以相关证据;被告诫人签名等。

鹿泉区公安分局获鹿镇派出所在实施告诫过程中邀请了鹿泉区妇联参加,公安民警向加害人当场宣读了告诫内容,由加害人当场签名捺印。告诫书一式四份,分别发放给加害人、受害人、妇联组织和派出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