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依法从严治理恶意欠薪 曝光多起欠薪案件

05.05.2015  11:37

恶意欠农民工工资

包工头领刑又受罚

日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判决:维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13年,杨某某和刘某某合伙承包了由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唐山市某物流交易中心的部分工程,该工程完工后,杨某某、刘某某以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刘某某支付44万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但二人拿到钱后,仅将其中一小部分用于支付工资,其余大部分用于他处,导致35名农民工未拿到工资。唐山市路北区劳动监察大队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遂及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限期改正不理会

刑拘后支付欠薪

今年年初,丰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修某等人集体投诉,反映在某装饰材料销售部打工的工资被拖欠。

经查,该销售部负责人於某已经逃匿,共计拖欠58名工人工资57.9万元。1月7日,丰宁劳动监察大队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依然未作出整改。丰宁劳动监察大队人员屡次与於某联系,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到劳动监察大队配合解决问题,但於某明确表示目前无钱支付,也不能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发放所欠工资,且一直没有出面。

丰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丰宁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月4日,於某被刑拘。经侦查於某在江苏老家经济情况一般,无妻儿,父母住在老家的牛舍内。於某答应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於某和工人们达成和解协议,於某通过老乡担保借贷,分期分批兑付拖欠的工资。一周后於某被释放。目前,欠款已执行到位。

只要能够支付欠薪

就可不担刑事责任

针对建筑领域欠薪问题多发,当事人依然逍遥法外的现实,为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首次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此,打击恶意欠薪者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使得该罪名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较大”作出了具体解释: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去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部门针对“欠薪”顽疾联合出台具体意见:今后,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同时,公安机关可直接受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报案、投诉和举报。该罪的设定看似为了惩罚恶意欠薪者,但其真正的目的还是让劳动者拿到欠薪。为此,刑法中该条规定还给了欠薪者一个“脱罪”的法定理由,即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之下,只要能够支付欠薪,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可见,处罚不是目的,保障劳动者权益才是根本。要使欠薪入刑起到良好持久的效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发现一起,追究一起,形成高压态势。同时,要加大法律宣传,加强普法教育,促使企业主切实履行责任,避免恶意欠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