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25.08.2015 12:55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以下《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步入了法治轨道。为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城市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地下综合管廊,负担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输等功能,是保障城市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和“生命线”工程。国家高度重视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对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提出要求。我省《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当前形势,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推动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扎实做好《条例》的宣贯学习,依法推动建设领域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认真组织《条例》宣贯学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条例》的宣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抓紧制定《条例》学习宣贯方案,组织所辖各管线权属单位认真学习《条例》相关规定,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每一条款的涵义,增强对《条例》的理解力和执行力。在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中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三、广泛开展《条例》宣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现在开始至8月底,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宣传内容要通俗易懂,解答政策要准确恰当,帮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在了解的基础上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自觉遵守,确保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各地要依据《条例》确定的原则和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使之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权威性。要加强对所辖县(市)贯彻执行《条例》工作的指导,帮助其完善有关管理办法,纠正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做法。及时了解和解决贯彻执行中的问题,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
地下管线涵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发改、工信、通信、交通等多个部门。各地要按照《条例》要求,抓紧成立城市地下管网领导协调机构,明确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统筹地下地上管线建设、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系统、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做好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调,全面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条例》的方案和宣贯后的总结,于9月10日前报我厅城建处。
联系人:潘新炜
联系电话:0311-87807153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25.08.2015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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